原告朱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
(2020)湘0624民初95号
原告:朱X
委托诉讼代理人:胡XX(一般代理),湖南XX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黄婧(一般代理),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陈X
原告朱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朱X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陈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.本院依法缺席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,原、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:
一、原告朱X与被告陈X双方自愿离婚:
二、婚生儿子陈Xx(2017年12月18日出生).被告陈X自愿抚养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,被告陈X自愿不要求原告朱X承担抚养费,原告朱X享有对小孩合理的探望权:
三、原、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、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,现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,各自经手的债权和债务,归各自享有和承担:
四、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原告朱X自愿承担。
上述协议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审判员钟x
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
法官助理戴xx
书记员戴xx(兼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