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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X与万X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
来源:黄婧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10-15
浏览量:218

王X与万X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

(2020)湘0405民初1122号

原告;王X

委托诉讼代理人;黄婧,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;胡XX。XXX。

被告;万X

原告王X与被告万X离婚纠纷一案、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。

原舍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2.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3.婚生女儿王Xx由原告抚养,婚生儿子万Xx由被告抚养,各自负担小孩的抚养费,事实与理出:2012年1月30日,原,被告在衡阳市珠晖区民改局登记结婚,2014年4月12日生下女儿王Xx,2016年11月5日下儿子王Xx,婚后,因被告迷恋网络游戏,不求上进,未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。原告为了生话在外务工,双方因此聚少离多,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。2019年8月,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,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,夫妻感情并未改善,已经无和好可能,故诉至法院,要求离婚。

被告万X答辩称,如果原告认可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,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。

经本院主特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:

一、被告万X同意与原告王X离婚;

二、婚生女儿万Xx由原告王X直接抚养,自2020年9月8日起,原告王X全额负担万Xx的抚养费,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。婚生儿子万Xx由被告万X直接抚养,自2020年9月8日起,被告万X全额负担万Xx的抚养费,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;

三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:车牌为桂Jxxxxx的奥迪Q3车辆-台归被告万X所有,被告万X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王X8万元。坐落在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金钟.白沙新城xx#xxxx室房屋归被告万X便用,并由告万X负担自2020年9月8日起剩余的房屋贷款,待该房屋贷款付清后,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万X名下,被告万X在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王X13万元;

四、夫妻共同债务承担:所欠万X、杜xx的20万元,由原告王X负担10万元,被告万X负担10万元;

五、案件受理费150元,财产分割费1000元,共计1150元,被告万X自愿负担。

以上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,

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成者盖章,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
审判员李x

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

法官助理帅x

代理书记员徐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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