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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XX与阳X离婚纠纷调解书
来源:黄婧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10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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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XX与阳X离婚纠纷调解书

(2020)湘0302民初3852号

原告;秦XX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黄婧,湖南XX律师所xx律师。

被告;阳X


原告秦XX(以下简称原告)与被告阳X(以下简称被告)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,于同年12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、被告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2、判令分割原、被告夫妻共同财产;3、判令原、被告婚生女阳Xx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,000元,教育费、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,直至阳Xx能独立生活为止;4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事实与理由: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,后于201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,2016年7月17日生育婚生女阳Xx,因感情不和,原被告于2019年8月29日开始分居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,性格不和,婚后一直分分合合,后因原告怀孕才结婚,婚后被告未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。2016年6月开始原告发现被告有多次出轨行为,后经家中长辈调解和好。但之后被告未遵守承诺,经常流连夜场,回家后还喝醉酒闹事,极大地影响了原告和孩子的生活。之后原告经常回父母家居住,与被告交流甚少,2018年5月起被告去了海南XX,期间经常联系不上,之后原告发现其经常带其他女性出海、开房。原、被告每次争吵过后被告只是口头上悔过,但从未付出实际行动。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。2019年8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,被判决不准予离婚,之后原、被告感情仍未好转,自2019年8月29日开始分居至今。2020年8月12日,原、被告曾签订离婚协议,但最后被告反悔。双方的婚内财产包括位于湘潭市九华富瑶天下芙蓉XXxxxx号房产一套,保时捷牌车辆一台,请求法院分割。婚生女阳Xx出生后,一直由原告照顾,被告很少照顾。被告曾承诺每个月给6,000元生活费,但也没有给。原告有稳定的工作,父母也有条件帮助照顾孩子,因而原告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。综上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。

被告辩称,我同意与原告离婚,但房屋和车辆均为被告父母在原、被告婚前为被告购买,不存在分割的问题,具体给原告补偿多少钱可以商议。女儿阳Xx从出生到现在花费了一百多万。被告并不是像原告所说的出去玩,而是为了工作应酬。原告此前曾承诺过女儿抚养权归我,因而我希望女儿由我抚养,也可以共同抚养。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一、原告秦XX、被告阳X自愿离婚;

二、原告秦XX、被告阳X婚生女阳Xx由原告秦XX抚养照顾,被告阳X每月支付阳Xx生活费合计3,000元,此外教育费、培训费、医疗费凭票据由原告秦XX、被告阳X各负担一半,以上费用均支付至阳Xx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;

三、原告秦XX、被告阳X婚生女阳Xx在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时间由被告阳X支配,平时被告阳X可在不影响婚生女阳Xx正常生活、学习的情况下随时对其进行探视,原告秦XX应当配合;

四,产权证号为湘(2018)湘潭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、湘(2018)湘潭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位于湘潭市九华示范XXx号富瑶天下礼宾府芙蓉区XXxx栋xxxxxx号、xxxxxx号、xxxxxx号房屋以及车牌号为湘Cxxxxx的保时捷牌车辆归被告阳X所有,被告阳X在2021年5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秦XX250,000元;

五、原告秦XX、被告阳X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、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,就本纠纷无其他争议;

六、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秦XX自愿负担。
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

审判员彭xx

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

法官助理肖xx

书记乐员邓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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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301*********0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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